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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纠纷和遗赠纠纷的区别-遗嘱纠纷和遗赠纠纷的区别帮你了解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7

遗嘱纠纷和遗赠纠纷的区别-遗嘱纠纷和遗赠纠纷的区别帮你了解

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遗嘱继承纠纷: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赠人继承;没有协议的,看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由遗嘱继承人继承;既没有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就按照法定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33条在"遗嘱继承与遗赠"一章中规定了遗嘱信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遗嘱信托制度的体系性适用,弥补了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减少了遗产相关纠纷。遗憾的是,《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均未明确遗嘱信托的效力,我国学界对此也少有直接论述。有学者仅提出遗嘱信托与继承具有相同的物权变动效力,却未作充分阐释,或仅指出遗嘱信托与遗赠具有重要区别,江平教授则提出遗嘱信托就是以信托方式进行的遗赠。在《民法典》颁布前学者间就存在不同认识,《民法典》第1133条也未明确遗嘱信托的效力。 遗嘱继承和遗赠,均属于被继承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其遗产的法律行为。遗嘱继承与遗赠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 在不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国家,立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对遗产分配作出预先安排的均属于遗赠,不论遗产承受主体是否为法定继承人,也不论遗产内容是否包括消极财产,二者具有相同的效力,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是我国《民法典》第230条明确区分了继承与遗赠,不承认遗赠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立遗嘱人死亡时,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也有学者指出,债权效力或物权效力对遗赠而言在结果层面并无实质区别,遗赠与遗嘱继承的清偿顺位均劣后于遗产上其他普通债务。 总的来说,法官在审理继承纠纷时,会审查继承人的主体身份、全案财产情况、遗嘱效力、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等多方面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继承纠纷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因此,如果您遇到继承纠纷,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无遗嘱导致的继承纠纷案件在继承纠纷案件总数中占比较高。比如,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有一年曾受理继承纠纷案件143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案件14件,占比;而无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有91件,占比。也就是说,超六成的继承纠纷案件是未立遗嘱导致的。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无遗嘱导致的继承纠纷案件在继承纠纷案件总数中占比较高。比如,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有一年曾受理继承纠纷案件143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案件14件,占比9.7%;而无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有91件,占比63.6%。也就是说,超六成的继承纠纷案件是未立遗嘱导致的。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4、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申沪律师提醒,订立遗嘱是为了按照自身意愿处分财产,可以有效避免百年后子女因继承产生纠纷,因此建议及时订立遗嘱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同时遗嘱人也应有意识地做到使继承人了解有遗嘱的存在,但又不过早向继承人揭露遗嘱的内容,以避免在遗嘱生效之前,继承人因对遗嘱当中的遗产处分不满,而与其他继承人,甚至与遗嘱人发生争议的现象出现。 老年人遗产纠纷主要有遗产处分引发的纠纷、继承纠纷、老年人身前财富传承引发的纠纷、子女等近亲属对老人遗产安排不满引发的纠纷、遗嘱或遗赠形式不符合法律规范导致继承纠纷等情形。 遗产管理人在遗产清算完毕后,依遗嘱对遗产的具体分配方案进入第二阶段,即遗产分割阶段。遗产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基于遗嘱内容,对遗产管理人享有遗产分割请求权,从遗产承受人共同体移转到具体的遗产权益给自己,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自交付或登记时发生效力。若产生纠纷后由裁判分割,则属于第229条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同样无须登记即发生效力。 遗嘱人必须本人签字,为了防止日后非遗嘱继承人对签字的真实性不认可,又无法通过鉴定程序来认定签字的真实性,遗嘱人最好在签订遗嘱时使用录音录像,辅助佐证遗嘱的真实性,以防日后纠纷的产生。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做成的遗嘱来确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在于,立遗嘱的人把财产分配给的对象不同。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确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范围、继承的财产、继承的份额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为促进此类案件的适法统一,现结合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事实和理由: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秦某英与周某鹏(与周先生为祖孙关系)根据家庭具体情况,为防止去世后发生房产纠纷,于2014年7月14日立下遗嘱,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遗赠给继承人周先生一人所有,周先生接受遗赠后所得的上述财产作为周先生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并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完成遗产公证。被继承人秦某英于2021年5月20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周某鹏于2015年10月2日因病去世。 此外,遗嘱的订立能够从源头上避免继承纠纷。根据法库科技于2023年2月发布的《法院继承纠纷案件判决数据分析报告和引用高频法条》报告显示,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继承纠纷仅为10.17%,而法定继承纠纷则达到了28.56%。可见,订立遗嘱在避免继承纠纷方面的作用尤为明显。继承纠纷中,家庭成员往往需要对簿公堂,甚至恶言相向,这一定不是被继承人希望看到的结果。如果被继承人在离世前订立好有效遗嘱,将会大大减少家庭成员间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的可能,维持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关系。并且,继承纠纷将会耗费较大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不利于财富的顺利传承。 除了上述问题外,法官还需要审理继承纠纷中的其他相关事实和证据,例如,法官需要确定是否有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那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法官还需要确定是否有遗嘱执行人,如果有,那么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以“继承纠纷案由”、“遗嘱”为关键词检索擎盾数据中台数据库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法院审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有遗嘱的案件数量占比为19.35%,而无遗嘱的案件数量占比超过80%,表明我国民众在处理财产继承问题时,对于设立遗嘱的意识还较低,遗嘱的设立需要进一步普及推广。 继承纠纷可分为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遗产管理纠纷六大类。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年均1万余件。继承纠纷案件具有遗产范围逐步扩大、遗产数额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矛盾易于激化、复杂因素日益增多等特点。为妥善审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了一批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继承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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